根据具体会计准则定义,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视为关联方,关联交易则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1997年5月,财政部发部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是我国的第一份具体会计准则,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它为保证会计信息的充分披露,加强税务和证券市场监管,促进与国际会计惯例协调等提供了基本依据。 一、 关联方交易的经济观和法律观 制度经济学创始人美国的康芒斯将交易分为: 1、买卖的交易(Bargaining Transaction)或市场交易。它以财富的交换为目的。当事人之间不仅在法律上而且在事实上都是平等的。 2、 管理的交易(Managerial Transaction)或企业交易。它以财富的交换为目的。当事人之间是上、下级关系,在法律上和在事实上都是不平等的。 3、 配额的交易(Rationing Transaction)或政府的交易。这是一种政府对私人部门的法律行为,交易双方也是上、下级关系。 关联方交易当事人在法律上是平等的,这使它像市场交易;但关联方交易当事人再事实上又是不平等的,这使它又像企业内交易和政府交易。从制度经济学角度看,关联方交易不属于康芒斯划分三类交易中的任何一类,它是介于市场交易和企业内交易的一种独特交易。它广泛存在于市场经济中,但又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这使得关联方交易有可能违背市场竞争原则而运用行政力量促成交易,从而出现不公平、不公正、不公开的情形。 关联方交易在交易类别划分上的独特性,决定了关联方交易具有节约交易成本的功能。在关联方交易中,信息成本和监督成本要低于市场交易,而管理成本要少于企业内交易。 关联方交易在经济上降低了交易成本,减少了交易费用,有其存在的必然性。但关联方交易在实务中往往违背法律上的公平原则,违背证券市场上的“三公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因而有必要加以规范,这就是关联方的两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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